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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和ADA投诉程序

这些程序涵盖了根据第六章和《美国残疾人法案》(ADA)(包括 1973 年《康复法案》第 504 节)提出的所有投诉,这些投诉涉及汤普金斯县及其次级接受者、顾问和承包商管理的任何计划、服务或活动。这些程序并不否认投诉人有权向其他州或联邦机构提出正式投诉,或就所指控歧视的投诉寻求私人律师。汤普金斯县将尽一切努力在尽可能低的层级上获得投诉的早期解决。

程序

1. 由投诉人签名,以书面形式提交投诉。

a.  第六章歧视投诉表可在网上(如下)或从县行政部获得。

b.  投诉必须在指称的歧视发生后180天内提出。

c.  尽可能全面地阐述有关歧视申诉的事实和情况。如有必要,县合规官员/ADA 协调员将协助投诉人起草投诉书。

2. 在十 (10) 个工作日内,县合规官员/ADA 协调员将确认收到指控,通知投诉人为处理指控而提议或采取的行动,并告知投诉人其他可用的补救途径。

3. 在收到投诉后的六十 (60) 个工作日内,县合规官员/ADA 协调员将进行调查,并根据获得的信息提出行动建议。

4. 在收到投诉后的九十 (90) 个工作日内,县合规官员/ADA 协调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达成的最终决定,包括对此事的拟议处置。

5. 县合规官员/ADA 协调员将做出适当安排,以确保在需要时为残障人士提供其他便利,以参与此申诉流程。此类安排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为聋人提供口译员、为盲人提供材料录音带,或确保诉讼地点为无障碍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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