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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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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     (西班牙语)     (中文翻译)
 

根据《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任何人如果认为自己受到基于种族、肤色或民族血统的非法歧视性做法的侵害,都有权向县政府提出正式投诉。任何此类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被指控的歧视事件发生后的180天内提交给县合规专员。

除了第六章规定的义务外,汤普金斯县还承诺在所有县级项目或服务中平等地为所有人服务,不因种族、肤色、性别、性别认同和表达、性取向、宗教、年龄、原国籍、外侨、残疾、医疗状况、军人身份、家庭状况、前罪犯身份或任何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特征而有歧视对待。
 

第六章歧视投诉表格可在网上获得(如下),或从以下途径获得

县行政部地址:125 East Court Street, 3rd Floor, Ithaca, NY 14850。
 

根据第六章,什么是歧视?

第六章对歧视的定义如下:

差异待遇的重点是被质疑行为的歧视性意图,并被定义为根据受保护的地位或类别,对处境相似的人或群体给予不同的待遇。

当一个"中立的程序或做法" 导致受保护群体的成员获得较少或较差的服务或福利时,就会产生差异性影响。差异性影响的重点是一项决定、政策或做法的后果,而不是歧视性的意图。
 

我要如何举报歧视或不平等待遇呢?

如果您相信您在任何计划/项目,服务,或者普金斯县管理的行为下被排除、拒绝,或者被歧视,您有权在行为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提出投诉。

如何提出投诉
 


有关汤普金斯县第六章计划或

汤普金斯县合规计划的进一步信息,请联系:

Charlene Holmes, Chief Equity & Diversity Officer or Jessi Schmeiske, Risk & Compliance Administrator 
Department of County Administration
125 East Court Street, 3rd Floor
Ithaca, NY 14850
(607) 274-5551

ctyadmin@tompkins-co.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