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反歧視的公告

1964 年《民權法案》第六篇規定:「在美國,不得因種族、膚色或民族本源,將任何人排除在參與任何聯邦財務援助計畫或活動之外,剝奪其福利,或有所歧視。」

以下是對第六篇以及其他相關聯邦、州和地方民權法律對禁止歧視律的描述

1990 年《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第一篇 禁止擁有 15 名或更多員工的僱主對合格身心障礙者的聘用歧視。美國司法部和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是被指派執行《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第一篇的機構。

1990 年《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第二篇禁止公共實體(包括公立學院和大學)歧視身心障礙者,無論該等實體是否接受聯邦財務援助。美國司法部是負責執行《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第二篇的執法機構。

1964 年《民權法案》第六篇禁止在接受聯邦財務援助任何計畫或活動中因種族、膚色或民族本源而有所歧視,且1964 年《民權法案》第七篇禁止歧視。獲得聯邦財務援助的計畫和活動涵蓋於第六篇中。美國司法部是負責執行第六篇的執法機構

1964 年《民權法案》第七篇保護個人免受因種族、膚色、性別和民族本源的非法聘僱行為之侵害。1991 年《民權法案》大幅擴展了原告根據第七篇享有的權利。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是負責執行第七篇的執法機構。

1972 年《教育修正案》第九篇禁止在教育計畫或活動中因性別而有所歧視此項規定擴大至接受聯邦財務援助的機構的聘僱與錄取。美國教育部是負責執行第九篇的執法機構。

1975 年《年齡歧視法案》保護人們在接受聯邦財務援助的計畫或活動中免受因年齡而遭到歧視。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是負責執行 1975 年《年齡歧視法案》的執法機構。

1967 年《反就業年齡歧視法案》保護年滿 40 歲的個人。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是負責執行《反就業年齡歧視法案》(ADEA)的執法機構。

1991 年《民權法案》 在蓄意就業歧視的情況下提供金錢賠償。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是負責執行 1991 年《民權法案》的執法機構。

1963 年《同工同酬法》 保護在同一機構中從事基本同等工作的男性和女性免受基於性別工資歧視。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是負責執行《同工同酬法》的執法機構。

1973 年《康復法案》第 504 節保護人們接受聯邦財務援助的計畫或活動中,免於因身心障礙而在入學、就業、待遇或獲取機會方面遭到歧視。美國住房與城市發展部是負責執行第六篇的執法機構。

《11246 號行政命令規定某些政府承包商採取公平任用措施,並且不得因種族、性別或民族本源而有所歧視。聯邦合約合規計畫辦公室(美國勞工部)是負責執行 11246 號行政命令並確保聯邦承包商遵守規定的機構。

美國 HUD(住房與城市發展部)的《最終 LGBT 規則》在其資助的計畫中,無論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如何,皆提供平等的住房機會。美國住房與城市發展部是負責執行 LGBT 規則的執法機構。

《紐約州人權法》、《行政法》第 15 條 保護人們在就業、住房、信貸、公共便利設施、非宗派教育機構和志工消防隊方面免受因年齡、信念、種族、膚色、性別、性取向、民族本源、婚姻狀況、身心障礙、軍人身份、逮捕記錄、定罪記錄、家庭狀況和遺傳易感性歧視。紐約州人權司負責執行《紐約州人權法》

湯普金斯郡,1991 年《第 6 號反歧視地方法》第 92 章 ,經《 2004 年第 1 號地方法)修訂,保護人們在就業、住房、信貸、公共便利設施、教育和義工消防隊方面免受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湯普金斯郡人權辦公室負責執行第 92 章。

1980 年《伊薩卡市法典》第215章保護人們在住房、信貸、教育、就業和公共便利設施方面免受基於實際或感知的年齡、信念、膚色、身心障礙、族裔、家庭狀況、性別、身高、移民或公民身份、婚姻狀況、民族本源、種族、宗教、性別、性取向、社會經濟地位或體重的歧視。湯普金斯郡人權辦公室負責幫助執行第 215 章。

1988 年《格羅頓村公平住房法》第 93 章保護民眾免於因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性別、民族本源、家庭狀況和身心障礙而遭受的住房歧視。

如果您認為自己受到第六篇或相關反歧視法律下所述的歧視,您可以向郡政府提出投訴。

您可以在最後一次指稱歧視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投訴。投訴應包括以下資訊:姓名、地址和聯絡資訊;您認為自己受到歧視的方式、時間、地點和原因。投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

Office of Human Rights
120 W. State Street

Ithaca, NY 14850
607-277-4080

湯普金斯郡人權辦公室提供免費口譯服務,以幫助您執行業務。無論您是透過電話還是在辦公室與人權辦公室交談,都可以提供這些口譯服務。如果您的業務無法透過電話進行,湯普金斯郡人權辦公室人員將在其辦公室與您會面,並且安排口譯員,在您訪問時透過電話或在現場提供口譯

透過受理表提交投訴後,可能有必要與人權辦公室(OHR)的律師助理會面,以瞭解與投訴有關的資訊。如果投訴符合提交的法律門檻,則將轉介給人權辦公室的自願投訴調解計畫(Pre-Complaint Conciliation Program )或適當的州或聯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