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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年民權法案》第六篇

公開通知   

(英語)     (西班牙語)     (中文翻譯)
 

根據 1964 年《民權法案》第六篇,任何人如果認為自己因種族、膚色或民族本源的非法歧視性做法而受到侵害,都有權向郡政府提出正式投訴。任何此類投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在被指控的歧視事件發生之日起 180 天內提交給郡合規官。

除了第六篇規定的義務外,湯普金斯郡也致力於在所有郡計畫或服務中平等地為所有人提供服務,不會因種族、膚色、性別、性別認同和表達、性取向、宗教、年齡、民族本源、外籍身份、身心障礙、醫療病症、兵役狀況、家庭狀況、前罪犯身份或任何其他受法律保護的特徵而有所歧視。
 

第六篇歧視投訴表格可以在線上(如下)或從以下途徑取得:

郡行政部地址:125 East Court Street, 3rd Floor, Ithaca, NY 14850。
 

根據第六篇,什麼是歧視?

第六篇對歧視的定義如下:

差別待遇的重點是被質疑行動的歧視性意圖,並被定義為根據受保護的地位或類別,對處境相似的人或群體給予不同的待遇。

當「中立程序或做法」導致受保護的群體成員的服務或福利減少或較差時,就會產生迥然不同的影響。差異性影響的重點是一項決定、政策或做法的後果,而不是歧視性的意圖。
 

我如何舉報歧視或不平等待遇呢?

如果您相信您在湯普金斯郡管理的任何計畫、服務或活動中被排除在外、被剝奪了福利或受到歧視,您有權在事件發生後 180 天內提出投訴。

如何提出投訴
 


有關湯普金斯郡第六篇計畫或

湯普金斯郡合規計畫的更多資訊,請聯絡:

Charlene Holmes, Chief Equity & Diversity Officer or Jessi Schmeiske, Risk & Compliance Administrator 
Department of County Administration
125 East Court Street, 3rd Floor
Ithaca, NY 14850
(607) 274-5551

ctyadmin@tompkins-co.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