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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就业机会

《纽约州人权法》保护雇员在雇用、解雇、工资以及聘任(包括学徒项目)的条款、条件和特权方面免受歧视。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民族血统、宗教和性别的就业歧视的主要联邦法律是《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篇。尽管许多其他法律禁止歧视,但另外两个特别重要的联邦反歧视法是《美国残疾人法案》(ADA)和《就业年龄歧视法案》(ADEA)。在纽约州内,职业介绍机构、劳工组织、联合劳工管理委员会、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所有机构,以及雇用四个或更多人的雇主都必须遵守《人权法》。

这项法律在下列情况中保护个人免受歧视:

  • 在就业面试期间;
  • 正在被雇用;
  • 获得补偿和福利;
  • 保住工作;
  • 接受培训或其他资源;
  • 获得晋升或工作分配;
  • 在工作场所获得与其他人相同的条件和机会;
  • 由于任何个人属于受保护阶层而不雇用、解雇他们或在其报酬、条款或就业条件方面对其进行歧视;以及
  • 以任何方式对雇员或求职者进行限制、种族隔离或分类,从而剥夺或倾向于剥夺任何个人的就业机会,或因其属于受保护阶层而对其雇员身份产生不利影响。

就业歧视是什么样子的?

问一些问题,例如:

  • 你多大了?
  • 你现在是否已经怀孕,或计划在将来成家?
  • 你是否有残疾?
  • 你是否曾经接受过以下疾病的治疗?
  • 你是已婚、单身还是离异?
  • 你配偶的姓名和职业是什么?